2023年9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沉大隐患判定尺度》(以下简称“《尺度》”),《尺度》
共十一条,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尺度》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领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备沉特大变乱产生,切实;と嗣袢嗣裥悦聘
安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治理条例》等司法律规及
《燃气工程项层次准》等尺度规范,造订本尺度。
第二条 本尺度所称沉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出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水平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
沉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城镇燃气治理部门在发展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工作中,可遵循本尺度鉴别、认定城镇
燃气经营安全沉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实时解除隐患。
第四条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出产治理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判定为沉大隐患:
(一)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节造度;
(三)未成立变乱隐患排查治理造度;
(四)未造订出产安全变乱应急接济预案;
(五)未成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查抄造度。
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治理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判定为沉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拥有超限报警职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路未设置预防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堵截和放散装置;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预防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ぷ爸;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拥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机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
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第六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路和调压设施安全治理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判定为沉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ち煊蚰,建有战茏鬈线的构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表,输配管路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
隧路、城市轨路交通隧路和地下人行通路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预防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ご胧。
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治理中,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判定为沉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元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给不拥有尺度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沉大隐患。
第九条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查抄时,发现有下列情景之一,不按划定采取书面奉告用户整改等措施的,
判定为沉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蹬宗0.75的燃气管路、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关地
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路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店构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度明令裁减的燃气点火用具、连收受。
第十条 其他严沉违反城镇燃气经营司法律规及尺度规范,且存在风险水平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沉大经济
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沉大隐患。
第十一条 本尺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起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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